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郑市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中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史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召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关于新郑市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
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启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6、于2018年5月24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管中心査询了其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惯,刘召峰名下无房产及土地7、于2017年11月9日同申请人一起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平山市家中找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家中无人;8、2017年11月9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惯,刘召峰名下无房产及士地登记信息;9、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应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10、于2018年年5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查询情况,申请人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召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
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瑞甫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