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402执保123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776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位于崇左市友谊大道弄岗路路口西北角(崇左***一期)第28栋10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桂2018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07308号)和***名下位于崇左市石景林路东段南侧(国税小区)第6栋3-7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崇房权证江州区字第××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名下位于崇左市友谊大道弄岗路路口西北角(崇左***一期)第28栋10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桂2018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07308号)和***名下位于崇左市石景林路东段南侧(国税小区)第6栋3-7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崇房权证江州区字第××号)的查封。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