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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402执保125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益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776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营业账号14×××08、卡号62×××68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1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营业账号14×××08、卡号62×××68的冻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