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105号
原告: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蒲东区东大街东风东风商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195084。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82年9月11日生,住长垣市蒲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由长垣市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