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8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5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南电子有限公司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84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