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6831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厂,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怡园路紫薇田园都市D区7号楼二单元2001室。法定代表人:刘铭。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春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