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1819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智能安防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赋安智能安防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智能安防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487.8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75.62元,本院退还其487.81元)。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陈会娟
人民陪审员 孙淼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