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802财保286号
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绍全,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姚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陆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伍元捌角伍分(3,672.735.85元)。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已向本院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德高供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佰陆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伍元捌角伍分(3,672.735.85元)。
申请人营口市科翔电工制造厂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薛国庆
审判员  孙振武
审判员  李 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