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54号
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PANGWEILONG,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雪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凌源辽河泰利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京滨,职务:董事长。
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源辽河泰利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