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603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1944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峰村。 投资人:***。 被申请人: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35343N,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202号标准厂房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