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华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338号
原告: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3幢1801A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王敬尧,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华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南邢家河和丽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白喜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华胜物业管理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