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京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京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原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1707号之一
原告:南京京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53289151C,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科创基地516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恕莹,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原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2921X9,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北大街21号院1幢1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朴在浩。
原告南京京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原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京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京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葛鹤洲
人民陪审员  朱明山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