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311号
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92127701,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天灯村3组。
法定代表人:凯吉银,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30日,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9202元,由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瑜
人民陪审员 尹军
人民陪审员 熊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姚翔
书 记 员 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