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9371号
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92127701,注册登记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天灯村3组。
法定代表人:凯吉银,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71266Y,注册登记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1月9日,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与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2元,减半收取11846元,由原告重庆宇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国
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
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