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渝05行终2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拓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大道72号江南水乡商125号附3、4、5、6、7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明,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仕东,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川。
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拓沃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巴南区人社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劳动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7行初3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贵阳云城尚品A3组团建设工程的电梯由拓沃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李仕东为拓沃公司招聘的员工,在上述工程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拓沃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为李仕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7年4月23日11时左右,李仕东在贵阳云城尚品A3组团安装电梯准备下班时,因楼梯未安装护栏,李仕东从建筑物的一楼跌落到负一楼并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转子间骨折;2、下颌皮肤裂伤。
2018年1月9日,李仕东向巴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巴南区人社局经审查后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并向拓沃公司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拓沃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认可与李仕东系临时雇佣关系,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巴南区人社局于同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巴南区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待李仕东提供相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李仕东于2018年2月1日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巴南区人社局于当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18年2月1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8]2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仕东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同时向拓沃公司和李仕东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
李仕东补充提供的证据有:工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工资明细清单、李仕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流水。工牌盖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城尚品A3组团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方章);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记录了李仕东接受安全教育的记录,该卡有李仕东的签名;李仕东工资明细清单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流水载明拓沃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10月30日向李仕东汇入工资9840元、7800元、5212.13元。
巴南区人社局举示的加盖有拓沃公司公章的《伤残鉴定委托书》载明,2017年4月23日,李仕东在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拓沃公司的工地上干活时,在楼梯间一楼至附(负)一楼未安装护栏的情况下跌落至附(负)一楼,当日被送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
拓沃公司在向巴南区人社局提交的《关于李仕东工伤认定一案的情况说明》中称,李仕东是拓沃公司雇佣的零工,《伤残鉴定委托书》用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拓沃公司为李仕东投保了商业险,拓沃公司与李仕东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拓沃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巴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巴南区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拓沃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巴南区人社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巴南区人社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2018年5月21日,巴南区政府作出巴府行复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拓沃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8]2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巴南区政府作出的巴府行复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巴南区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南区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巴南区人社局受理李仕东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拓沃公司对巴南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巴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巴南区政府受理拓沃公司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拓沃公司与巴南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巴南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拓沃公司认为巴南区人社局、巴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拓沃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阳云城尚品A3组团建设工程的电梯由拓沃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李仕东被招聘至该工地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李仕东接受了拓沃公司的安全教育,拓沃公司向李仕东发放工资并为李仕东在该项目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李仕东在从事拓沃公司的电梯安装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巴南区人社局认定李仕东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巴南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认定决定,并送达给了各方当事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巴南区政府受理拓沃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向巴南区人社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李仕东参加行政复议,巴南区政府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向各方送达,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8]2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巴南区政府作出的巴府行复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拓沃公司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拓沃公司的诉讼请求。
拓沃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仕东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拓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巴南区人社局仅凭李仕东口述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李仕东是拓沃公司临时雇佣的零工,属雇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巴南区人民政府辩称,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复议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拓沃公司与李仕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仕东举示的工牌与拓沃公司提供的参保证明、《关于李仕东工伤认定一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李仕东是拓沃公司管理下的员工,安全教育记录卡证明拓沃公司对李仕东存在管理关系,银行流水证明拓沃公司向李仕东支付了劳动报酬,李仕东从事的电梯安装工作是拓沃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拓沃公司与李仕东的劳动关系成立。请求驳回拓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巴南区人社局、李仕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举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认定正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南区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巴南区人社局受理李仕东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六十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拓沃公司对巴南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巴南区人民政府受理拓沃公司的复议后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并送达各方,行政程序合法。
拓沃公司对李仕东在安装电梯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否认与李仕东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中李仕东提供的证据表明,李仕东接受了拓沃公司的管理、拓沃公司向李仕东支付了劳动报酬,结合李仕东从事的电梯安装工作属于拓沃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等事实,可以认定李仕东与拓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仕东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巴南区人社局认定李仕东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以及巴南区政府的复议决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处理正确。拓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小明
审 判 员 应 禧
审 判 员 周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 铭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