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5行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红光大道**江南水乡商**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822989。

法定代表人:叶正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行政中心**楼5001130093073757。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

原审第三人:田茂兵,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田茂兵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行初3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容亮

审判员  张 越

审判员  龙建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