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美泰物业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7207号
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2号江南水乡商125号附3、4、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822989。
法定代表人:叶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美泰物业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堰上组西成区广场小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W7EB68。
负责人:王东霞。
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美泰物业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沃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春  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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