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3号
申请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67916G。
法定代表人:张德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648582。
法定代表人:路振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嘉鲤小区南区9号商业办公楼02单元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7027048C。
主要负责人:梁建波。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951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51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96元,由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