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1874号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市古固债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67916G。
法定代表人:张德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蕾,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80432035XK。
主要负责人:李书伟,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女,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4元,由原告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玉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