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1771号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治铭,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花路7号。
负责人:彭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敬,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