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2462号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67916G(3-5)。
法定代表人:张德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欢,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80432035XK。
法定代表人:李书伟,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柏,该分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属于桥西区管辖范围。且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告将货物送至石家庄市东胜紫御府项目(大谈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也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此,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有凤

二0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毕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