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371号 原告: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同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9938090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大厦37层3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