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4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关于广东自由之光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2017-2018号、(2020)粤0704民初2110号、(2020)粤0704民初2020-2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分别为20000元、1222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1.46元,在扣除七件案件的执行费505.99元后退付545.47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J1××××号汽车,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依法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信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