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19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西市场红旗东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5843859866。
法定代表人:张建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亮,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E座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6030XA。
法定代表人:郭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平顶山二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顶山二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亮,被上诉人超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二高上诉请求:1.撤销(2020)豫0402民初4956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超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超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超杰公司与平顶山二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决算价的5%(决算价为3140138,63元,质保金为157006.93),质保金交工验收后2年后无质量问题十四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但验收使用后不久,该工程即出现裂缝、起层等严重质量问题,自2016年起平顶山二高多次联系超杰公司维修,但出现的质量问题始终不能解决处理好,后期联系超杰公司维修处理,超杰公司不再回应处理。基于上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解决超杰公司一直没有向平顶山二高要求支付一审诉请的剩余工程款项。截止目前上述工程质量问题依然严重存在,导致该工程不能实现应有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故超杰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157006.9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质保金之外的51891.7元工程款,平顶山二高2017年及时积极支付超杰公司,但超杰公司管理混乱不予履行接收手续,导致申请到账的财政拨款当年年底被财政部门收回。后基于上述严重质量问题,超杰公司多年来一直未要求支付该51891.7元,一审起诉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该51891.7元不应支持。平顶山二高在一审起诉前后,曾应超杰公司之约,多次协商达成口头谅解协议,但超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否认该谅解协议,不同意据该谅解协议进行调解结案,导致一审中平顶山二高未能充分举证和答辩,一审未能查清事实,判决有损平顶山二高的合法权益。综上,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超杰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超杰公司承建的二高运动场改造工程于2015年12月20日竣工,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方四方验收合格,移交平顶山二高管理使用。2017年12月4日,经市财政局审批认定工程结算价款为3140138.63元,平顶山二高在支付2931240元后,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08898.63元,挂账后迟迟未予支付,超杰公司多次向平顶山二高索要,但平顶山二高一直不予支付。二、平顶山二高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相互矛盾,且无法律依据,平顶山二高认为工程竣工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超杰公司未予妥善维修,决算价的质保金不应予以支付,超杰公司又未在时效内主张剩余5万余元工程款,也不应支付,对此平顶山二高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但却以双方在诉讼前后达成口头谅解协议,平顶山二高支付超杰公司157000元调解结案,明显是相互矛盾的,其所主张的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超杰公司作为施工方苦苦追要工程款未果,却在平顶山二高申请到财政资金后,因管理混乱不予收款,即平顶山二高所谓的履行接收手续,明显不符合现今社会交易常理,难以使人信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顶山二高支付超杰公司工程款208898.63元及利息27079.53元(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合计235978.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其所欠工程款208898.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平顶山二高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超杰公司中标平顶山二高运动场改造工程,2015年9月25日,发包人平顶山二高与承包人超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名称: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资金来源:财政投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合同工期60日历天,自2015年9月29日开工至2015年11月29日竣工,合同价款3069903元。质保期为3年,免费保修期为5年,正常使用寿命8年以上。经乙方确认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的变更工程量,均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进行调整。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前七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10%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付款,每月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95%,决算审计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3年,免费保修期5年,质保金交工验收2年后无质量问题十四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2015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11月30日,由平顶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的《建设工程结算书》认定: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审定金额为3140138.63元。2017年12月4日,平顶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关于对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结算书评审批复意见书》。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平顶山二高应当按照结算价格向超杰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对超杰公司要求平顶山二高支付下欠工程款208898.6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决算审计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故对下欠的工程款51891.7元(除质保金),平顶山二高应自2017年12月5日决算审计后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5%质保金157006.93元(3140138.63元×5%),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次性付清(无息),故不再支持逾期利息。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辩称基于超杰公司原因该笔款项未能支付到超杰公司账户上,但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898.6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5189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支付至工程款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负担4400元,由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平顶山二高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超杰公司与平顶山二高签订施工合同,由超杰公司承包平顶山二高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但平顶山二高至今仍欠付超杰公司工程款208898.63元,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和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均无异议,因此平顶山二高应向超杰公司清偿欠付工程款。平顶山二高上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质保金不应支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平顶山二高上诉称超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51891.7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晓鸽
书记员贾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