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E座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6030XA。
法定代表人:郭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与永康街交叉口往东北方向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58439900XN。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校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2021)豫04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请法院终结(2021)豫0403执1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留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2021)豫04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03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霞
审判员 刘聚海
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