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3民初939号
原告: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E座9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6030XA。
法定代表人:郭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与永康街交叉口往东北方向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58439900XN。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刚,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杰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以下简称四十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被告四十一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85000元及利息154642.5元(利息以118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为154642.5元,之后的利息计至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中标被告单位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后,双方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388030.08元。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已投入使用。2017年11月,经平顶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工程结算书最终确定工程款为4825037.13元。被告在支付364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1185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四十一中辩称,工程属实,经核算尚欠工程款1185000元。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经公开招投标,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河南省平顶山市四十一中新校区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标段:运动场。合同价款4388030.08元,土方工程完成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土建工程完成后支付总工程款的60%,塑胶跑道面层完成后支付总工程款的80%,交工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交工验收2年后无质量问题十四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2015年11月16日,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11月23日,征收力德招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平顶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结算,审定工程造价为4825037.13元。2017年11月30日,平顶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依据上述结算内容,作出工程预决算审查批复意见书。被告在支付364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企业信息查询表、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和答辩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内容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承建的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已经投入使用,且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方面。双方认可的工程总造价确认依据是2017年11月30日平顶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决算审查批复意见书。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交工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交工验收2年后无质量问题十四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因双方均未就验收合格具体时间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推定至2017年11月30日前已验收完毕。则工程验收合格后至2017年11月30日还应付工程款943785.27元(应付工程总价款4825037.13元×95%-已付工程款3640000元)。下余工程款,本院推定至2019年12月14日前应予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理由正当,被告不应付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但利息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自2017年11月30日起以943785.27元为基数,计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1185000元为基数,计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6元,减半收取842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负担8333元,原告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