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未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6030XA。
法定代表人郭杰。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西市场红旗东街**院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5843859866。
法定代表人张建岭。
本院在执行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南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第二高级中学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亚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