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源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6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源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53713506J,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温屋夏村回迁点A2西起第15、16卡101号711-712房。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
委托代理人:何根泽,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和平县。
委托代理人:何根远,男,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663317201X,住所地: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E-5号。
法定代表人:林雄辉。
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24975568Y,住所地: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东方华座B1-503。
法定代表人:黄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作出(2018)粤16执9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执行的有关电梯部分,为异议人财产。2015年8月15日,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E5号厂房。因此,我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与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出售一部载货电梯给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电梯总价为人民币117000元(详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付款情况如下:1、2017年2月14日付款5000元;2、2017年3月19日付款20000元;3、2017年3月21日付款46000元;4、2018年3月21日付款1500元;5、2018年6月27日付款1000元,以上5笔合计人民币73500元。后经多次催款均无效,至今仍欠我公司电梯款人民币435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6条第1款:“……电梯余款未付清之前,该梯所有权仍属供方”。故该电梯属于异议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现申请中止并撤销本院作出(2018)粤16执91号《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电梯部分的执行内容。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251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十日内向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16500元,仲裁费15594.3元。裁决生效后,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和平县环绿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粤16执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本案债务为限)。附查封财产清单中载明:电梯一部,登记编号为梯粤P×××××。案外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电梯款,余款未支付,按照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第6条第1款的约定,该电梯属于案外人所有,因此在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并撤销本院作出(2018)粤16执91号《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电梯部分的执行内容。
另查明,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1月29日颁发了编号:梯粤P×××××《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证记载使用单位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查封裁定前,电梯安装完毕且已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河源落傲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安装合同》,被执行人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合同款,异议人也按约定安装了电梯,并交付给被执行人实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电梯的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给被执行人,异议人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被执行人仍拖欠异议人部分电梯款,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三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小洁
审判员  黄秀莲
审判员  邱 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