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盛世安和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11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世安和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亚视大厦1508室),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紫金园写字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翟国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方超,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2205室(园区),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罗焱,经理。

盛世安和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78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特9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3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特94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