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王国庆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20067

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男,汉族,197110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75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2205室(园区)。

本院在执行刘书民与王国庆、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国庆、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国庆、罗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