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潘林海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9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林海,男,19764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2205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焱。

潘林海申请执行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0]3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前,一次性支付潘林海劳动报酬十六万五千五百二十九元七角四分;二、潘林海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潘林海于20207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因拒收,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

2、本院于20207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人民币二千元,不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于2020721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零,冻结期限12个月。

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820日对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20923日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财产线索不属实,不具备执行条件。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本院表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通达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京丰调仲字[2020]38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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