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美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704民初118号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四海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美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邓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公司)诉被告黄冈市美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美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欣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美尚公司支付兴欣公司货款47113.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货款47113.3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LPR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美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兴欣公司按约定向美尚公司供应管材管件,总价款为147113.33元。2019年8月5日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出具74674.62元欠条一张,承诺在15日内付清,但至今尚欠货款47113.33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美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7月至8月,美尚公司向兴欣公司购买复合管等管材管件。2019年8月5日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向兴欣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4674.62元,欠款从2019年8月5号计算起15天付清货款。欠款人邓俊。2019年8月5日。”美尚公司共偿还货款100000元,余款47113.33元拖延未付,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兴欣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欠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美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邓俊代表美尚公司向兴欣公司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美尚公司应依约支付尚欠货款。兴欣公司要求美尚公司支付货款47113.3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兴欣公司诉请美尚公司支付以尚欠货款47113.33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黄冈市美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7113.33元及利息(利息以4711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为609元,由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黄冈市美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