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联志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四海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联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53号603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70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联志工贸有限公司、***三天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缴纳货款370,720.10元,违约金及利息88,972.82元,合计459,692.92元(自2020年06月02日起,后期违约金、利息以未偿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受理费4,031.00元,执行费6,856.00元。但被执行人厦门联志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07月0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63,723.92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期限届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的,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70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亚敏
审 判 员 邹志勇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 辉
书 记 员 杨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