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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63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磊,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芦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昊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1月15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6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申请人金昊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00916号]土地一宗。金昊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纠纷已调解,其公司已撤回对新航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2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金昊公司已撤回对新航公司的起诉。现金昊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土地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金昊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不动产权证: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00916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