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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635号之二
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磊,经理。
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
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昊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告新航公司在中国银行芦溪支行账号为19×××23的账户存款(应冻结33万元,已冻结229375.47元)。原告金昊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芦溪支行账号为19×××23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伟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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