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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23民初142号
原告: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
法定代表人:甘承霖,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5.0元,减半收取计6,187.5元由原告萍乡市远程电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