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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1民初3342-1号
原告: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高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家宝,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快活岭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新航电气化绝缘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薛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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