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103号
原告: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坪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9173604L。
法定代表人:黎建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桂,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献军,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国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芦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85986123F。
法定代表人: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军,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德,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郑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国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原告江西省远洋出口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