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财保155号
申请人:河北中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逯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莉娜,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程年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中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8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中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3980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8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宝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