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9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美林建材家装广场B区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兴路288号万裕国际商务大厦6楼6A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查封,以4229262.64元为限。申请人***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116850039018252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4,229,262.64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