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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占平,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献东,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二连浩特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内25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二连浩特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225893.67.00元,案件受理费25861.00元,鉴定费40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00元,缴纳执行费14659.00元,因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连浩特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
6.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锡建街、位于锡林浩特市宝办乌兰图嘎社区、位于锡林浩特市宝办兴盛社区、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杭盖街及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杭盖街土地,本案已轮候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周边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