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4082号
原告:枣庄市市中***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同兴家园门市房,组织机构代码:92370403MA3PLDW2M。
法定代表人:王立茹。
被告:***,男性,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男性,无业,住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
被告:王金龙,男性,无业,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二连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锡林街北。
法定代表人:曹占平。
原告枣庄市市中***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王金龙、二连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市中***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福营
书 记 员 王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