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被告:王金龙,男,1955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原审被告:内蒙古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南环北路、建设路西城建小区C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龙、内蒙古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