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被告:王金龙,男,1955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原审被告:内蒙古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南环北路、建设路西城建小区C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龙、内蒙古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