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执6082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88271-4,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诸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2017)苏1324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刘红梅4649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93元。经刘红梅申请,2017年12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2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5730.0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雷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裴昌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