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71某某与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执恢671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88271-4,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冯庄大道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诸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苏1324民初6683号刘红梅与江苏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730.03元,现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324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代理审判??裴昌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