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东风路51号工商银行5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路19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冯庄大道南侧1幢。
法定代表人:史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亚辉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孙亚辉。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庄云扉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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