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财保111号
申请人: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石集街状元路西侧A-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27144。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天目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793872XC。
法定代表人:石致领。
申请人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1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