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2754号
原告: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90380H。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坚,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友法,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
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婷燕
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