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4273号
原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洋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统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北、人民路东。
法定代表人:尹浩,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0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新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叶莉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