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8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105国道碧江工业**1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26F。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北、人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310J。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82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遂溪县,为方便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825号仲裁裁决指定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